《地震災區電力設施恢復重建費用計算辦法(試行)》頒布
近日,中電聯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總站編制完成并正式頒布《 地震 災區 電力設施 恢復重建 費用計算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是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遵照*抗震救災工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實際情況而編制的,以規范地震災區電力設施恢復重建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統一相關費用計算標準。
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地震災區電力設施恢復重建費用計算辦法(試行)
*章 總 則
一、為規范地震災區電力恢復重建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統一工程建設費用計算標準,遵照*《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和《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精神,依據《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水電工程設計概算費用標準》和《水電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電力恢復重建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根據地震災害對電力設施造成的破壞程度,電力設施恢復重建工程主要分為三類:災后搶修恢復供電工程(以下簡稱“搶修工程”)、原址重建工程和規劃重建工程。
三、本辦法中所稱的搶修工程指在地震受損環境尚未恢復,交通條件受到嚴重影響的情況下,在限定的時間內對電力設施受損部分予以修復或更換并使之恢復功能的工程;原址重建工程是指電力設施遭受地震破壞無法修復,需拆除并在原址范圍內重新建設的工程;規劃重建工程是指電力設施所在地區地質環境遭受嚴重破壞,需異地重新規劃、重新建設的電力設施工程。
四、本辦法中所稱的地震災區范圍包括:四川省的成都市、廣元市、綿陽市、德陽市、雅安市、樂山市、眉山市、達州市、巴中市、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肅省的隴南、天水地區,陜西省的寶雞市、安康市和漢中市。
五、本辦法適用于列入以上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的電網工程和水電工程。其他電力設施的恢復重建可參考執行。
六、在本辦法之外確有必要增列新的項目和費用時,必須以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為依據,經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確認后方可計列。
第二章 35kV及以上電網工程費用計算規則
一、費用項目的設置和計算規則應按照《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執行,費用計算標準除本規定第三、四章規定者外一律不做調整。
二、裝置性材料預算價格按照本地區2008年版《電力建設工程裝置性材料預算價格》執行。材料市場價格按照實際合同購置價格計算,超出部分只計取稅金,匯總計入編制年價差。
三、安裝材機費調整根據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頒布的電定總造[2007]14號文規定的原則和各省電力建設定額站測定的年度材機調整系數執行,調整金額只計取稅金,匯總計入編制年價差。
四、建筑材料價差調整應根據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電定總造[2007]14號文規定的原則,按照實際采購價格計算,調整金額只計取稅金,匯總計入編制年價差。
第三章 35kV及以上電網工程建設定額套用規則
一、編制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時,定額執行2006版《電力建設工程概算定額》;編制施工圖預算時,定額套用執行2006版《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搶修工程執行2006版《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
二、搶修工程,套用定額時按照以下原則調整。
人工費=定額人工費×2.5
機械費=定額機械臺班費×2.0
消耗性材料費不作調整。
基礎補強措施費按實計算。
三、原址重建工程和規劃重建工程,套用定額時定額基價均不作調整,但應按照以下原則計列施工降效費。
(一)原址重建工程
施工降效費=定額人工費×2.0
(二)規劃重建工程
1、送電線路工程施工降效費=定額人工費×1.5
2、變電站工程不計施工降效費。
(三)施工降效費不計入取費基數,只計取稅金,然后匯總計入編制年價差。
第四章 35kV及以上電網工程取費項目計算規則
一、建筑安裝工程取費
(一)措施費
1、冬雨季施工增加費
按照規定費率計取,不調整。
2、夜間施工增加費
對于搶修工程,考慮到搶修工期要求,送變電工程均計列該費用。對于原址重建工程和規劃重建工程,按照規定的標準計算。
3、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費
按照規定費率計取,不調整。
4、特殊地區施工增加費
站址平均海拔高度超過3000米和送電線路經過地區的平均海拔高度超過3000米的工程均予以計取,計算標準執行《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規定費率。
5、臨時設施費
按照《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規定計算,考慮到災區條件限制,費率按照規定費率乘以(1+增加系數)計算。
500kV工程臨時設施費增加系數:0.8。
220kV及以下工程臨時設施費增加系數:1.2。
6、施工機構轉移費
(1)搶修工程
按照《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規定計算,其中費率調整如下:
施工機構調遣費費率=規定費率×(1+增加系數)
施工機構調遣費增加系數表
搶修路程增加系數
地市局之間0.5
省際之間(或相鄰省份)1.0
大區之間1.5
考慮到搶修工程的特殊性,在施工機構轉移費項目下增加施工機具搶運補助費用,標準如下:
500kV工程按直接工程費中人工費的5%計列;
220kV及以下工程按直接工程費中人工費的3%計列。
(2)原址重建工程
按照《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規定費率計取,不調整。另考慮到原址重建工程的特殊性,在施工機構轉移費項目下增加施工機具搶運補助費用,計算標準同上。
(3)規劃重建工程
按照規定費率計取,不調整。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
(1)搶修工程,按照規定費率乘以1.5系數計算。
(2)原址重建和恢復重建工程,按照規定費率計算,不調整。
(二)間接費
1、規費
按照規定計取,不調整。其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按照規定費率乘以1.5系數計算。
2、企業管理費
(1)搶修工程
按照規定費率計取,不調整。另外,考慮到搶修工程的特殊性,在企業管理費項目下增加以下兩項費用:
衛生防疫費用,計算標準按照人工費的5%計取;
搶修人工補助費,計算標準按照定額總工日進行補差計算,補差標準為每工日100元。
(2)原址重建工程
按照規定費率計取,不調整。另考慮到災后原址重建工程的衛生防疫要求,在企業管理費項目下增加衛生防疫費用,計算標準:按照人工費的5%計取。
(3)規劃重建工程
按照規定費率計取,不調整。
(四)稅金:按當地規定的計算標準計列。
根據《*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規定,施工企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的,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可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二、設備費及設備材料運雜費
1、設備價格按照供貨合同價格(或協議價格)計算,捐贈設備的設備價格按照當年信息價格取定,按照其供貨方式計算運雜費后再予以扣除。
2、設備材料由施工企業采購供應的,其運雜費應根據《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和《電力工程裝置性材料預算價格》相關規定,按照實際運輸里程計算。
3、由項目法人單位供應設備、材料并供貨到現場的,施工企業只計取卸車費和保管費,材料的卸車費和保管費按材料預算價格的2%計取,設備卸車費和保管費按設備費的0.7%計取。
4、項目法人單位提供設備、材料,由施工單位組織運輸的,運雜費按照實際運輸里程計算。
三、其他費用
(一)建設場地征用及清理費
1、土地征用費、施工場地租用費、遷移補償費、送電線路走廊賠償費均按照規定計算。通信設施防送電線路干擾措施費不計。
2、現場拆除清理費參照相關規定標準乘降效系數計算。
變電工程拆除清理降效系數:搶修為2.0,原址重建為1.5,規劃重建工程為1.0。
送電線路工程拆除清理降效系數:峻嶺3.0、高山2.0、山地1.5、丘陵1.0。
3、根據*《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規定,各地應減免涉及土地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項目建設管理費
1、搶修工程
項目建設管理費項下各費用均不計列。只計列抗震救災組織協調工作費,計算標準按照(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的3%計算。
2、原址重建工程和規劃重建工程
各項費用均按照規定費率計算。
(三)項目建設技術服務費
1、搶修工程
項目建設技術服務費項下各費用均不計取。如果設備、設施受損嚴重,搶修工程需要勘察設計單位配合的,可按以下方式計取勘察設計費。
(1)不需要重新出圖的,勘察設計費按照(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的8%計取。
(2)需要重新出圖的,勘察設計費按照(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的15%計取。
2、原址重建工程
(1)項目前期工作費:不計取。
(2)知識產權轉讓與研究試驗費:不計取。
(3)勘察設計費: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計價格[2002]10號文)規定標準的50%計取。
(4)設計文件評審費
按照規定費用標準的50%計取。
(5)項目后評價費:不計取。
(6)工程建設監督檢測費:按照規定標準計取。
(7)電力建設標準編制管理費:不計取。
(8)電力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不計取。
3、規劃重建工程
除以下規定費用項目外,項目建設技術服務費項下其他各費用均按照《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的規定執行。
(1)勘察設計費: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計價格[2002]10號文)規定標準的70%計取。
(2)設計文件評審費:按照規定費用標準的70%計取。
(3)工程建設監督檢測費:按照規定標準計取。
(4)電力建設標準編制管理費:不計取。
(5)電力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不計取。
(四)分系統調試及整套啟動試運費
均按照規定標準計取。
(五)生產準備費
1、搶修工程:不計取。
2、原址重建工程和規劃重建工程
均按照《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規定計取。
(六)大件運輸措施費
按照《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規定執行。
(七)基本預備費
按照《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規定執行。
四、動態費用
1、搶修工程:不計取。
2、原址重建工程和規劃重建工程
均按照《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規定計取。根據政府規定給予貸款貼息的,應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
五、為保證電力設施恢復重建工程施工用電,需要購置應急發電設備時,其費用計入設備購置費。
六、對于搶修工程,應根據實際情況,在臨時工程中單獨計列應急通信保障措施項目,相關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計列。
第五章 10kV及以下工程費用計算規則
一、10kV及以下電力設施恢復重建工程費用計算的基本規則,按照當地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及其配套取費標準和價格水平調整系數執行。
二、設備、材料價格水平的取定和設備、材料運雜費的計算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三、鑒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的特點,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按照以下原則調整套用定額。
(一)搶修工程
人工費=定額人工費×2.5
機械費=定額機械臺班費×2.0
消耗性材料費不作調整。
基礎補強措施費按實計算。
(二)原址重建工程和規劃重建工程,套用定額時定額基價均不作調整,但應按照以下原則計算施工降效費。施工降效費除計取稅金外,不計入其他任何取費基數
1、原址重建工程
施工降效費=定額人工費×2.0
2、規劃重建工程
送電線路工程施工降效費=定額人工費×1.5
配電站、開關站工程不計施工降效費。
四、建筑安裝工程費的取費按照當地規定的取費標準執行,當地沒有規定的,按照《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和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五、其他費用的各項取費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標準執行,但不計取以下費用:項目前期工作費、知識產權轉讓與研究試驗費、設計文件評審費、項目后評價費、電力建設標準編制管理費、電力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生產準備費和大件運輸措施費。
六、動態費用中不計取價差預備費。
第六章 水電工程費用計算規則
一、水電設施恢復重建工程的費用項目的設置和計算規則應按照2007年版《水電工程設計概算費用標準》和《水電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規定》的相關要求執行。
二、編制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時,定額執行現行的水電工程概算定額;編制施工圖預算時,定額執行現行的水電工程預算定額。搶修工程執行現行的水電工程預算定額。不足部分執行當地的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定額
三、對于搶修工程和原址重建工程,定額及取費調整參照本辦法第三、四章規定的原則執行。
四、對于規劃重建工程,編制概預算時均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不作調整。
第七章 附 則
一、本辦法由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電力建設技術經濟咨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