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發布了新修訂的《山西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更好推進《條例》貫徹執行,山西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同志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一、修訂《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快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戰略布局,加快建設高速泛在、天地一體、云網融合、智能敏捷、綠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綜合性數字信息基礎設施,打通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大動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現代化基礎設施建設體制機制。構建新型基礎設施規劃和標準體系,健全新型基礎設施融合利用機制,推進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拓寬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健全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機制”。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為山西推進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指明了前進方向,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對深入推進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修訂《條例》勢在必行。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信息通信業發展,把推進5G網絡建設確定為深入貫徹國家新基建戰略的實際行動和山西轉型發展的基礎性工作,2019年以來,相繼出臺《山西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山西省加快5G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若干措施》等政策性文件。工業和信息化部為優化信息基礎設施布局、結構、功能和系統集成,聯合多部委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促進“雙千兆”網絡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推動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協調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通過修訂《條例》,將國家和地方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文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是促進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更好賦能我省轉型發展的現實需要。
一段時期以來,部分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公共機構向通信建設領域開放范圍受限、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和廣大用戶自由選擇權缺乏保障、電信企業用電成本高、通信設施建設的經濟補償不到位等問題制約和阻礙了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的快速發展。通過修訂《條例》,強化通信設施保護與管理,進一步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形成責任明晰、協調高效的治理體系迫在眉睫。
二、《條例》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修訂《條例》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為提升立法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省通信管理局加強組織領導,組建《條例》修訂工作專班,從基礎電信企業、鐵塔公司抽調行業法律專家、通信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同時組織法律顧問、高校教授、律師等,研究起草《條例》(修訂草案)。先后多次召開專題會,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論證修改。積極配合省司法廳、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法工委赴江西、貴州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學習經驗做法,摸清難點堵點。通過書面征求意見、網絡征求意見,最大限度吸納民意,凝聚全社會共識。
三、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職責如何界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組織協調機制,制定支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政策措施,統籌協調解決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條例》明確,由省通信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通信設施的規劃、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文物、林業和草原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相關工作。
四、《條例》在促進通信設施建設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在明確應當配套建設通信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方面,《條例》規定,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通信設施:
一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服務管理職能的機構、企業等的辦公或者服務場所;二是醫院、學校、商場、公園、廣場、旅游景區、文化體育場館、應急避難場所等;三是公路、鐵路、橋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機場、車站等;住宅區、住宅建筑、商務樓宇等;四是工業園區、農業園區等應當配套通信設施。
同時規定,上述所列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通信管道以及建筑物內的通信管線和配線設施,應當納入主體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隨主體建設項目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預)算。
在推動共建共享方面,《條例》規定,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建立行業間公共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機制,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電信業務經營者新建、改建、擴建通信管道、桿路、鐵塔等通信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統一建設或者聯合建設。
在明確公共設施向通信設施建設開放方面,《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資控股企業、醫院、學校、科研院所、大型場館、旅游景區、道路、橋梁、隧道、綠地等場所以及鐵路、公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設施,應當向通信設施建設開放并提供便利。同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資控股企業等場所和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設施,應當向基站、機房等配套通信設施建設免費開放。
在增加要素供應保障方面,《條例》規定供電企業應當以直供電方式為通信設施供電,因特殊原因采用轉供電方式的,應當逐步改造為直供電方式。采用轉供電方式的,除規定的損耗費用外,轉供電單位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費用。
貫徹通信建設國家強制性標準,滿足電信企業平等接入,保障用戶自由選擇權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條例》規定,住宅區、住宅建筑、商務樓宇等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對配套通信設施進行設計、施工,滿足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進入的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收取進場費、接入費、維護費、協調費、分成費或者設置不合理條件等方式,阻撓或者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用戶提供公共通信服務;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通信線路以及其他通信設施。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主體、電信業務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限制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進入。
六、《條例》對通信設施保護和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條例》規定,通信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定期檢查、檢修和維護通信設施,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標明所有權人、聯系方式、警示內容等信息。
《條例》規定,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設施安全或者妨礙網絡暢通;可能危及通信設施安全造成通信中斷的,應當征得通信設施所有權人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損害通信設施或者妨礙網絡暢通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并依法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因城鄉建設、規劃調整等需要改動、遷移通信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通信設施所有權人就經濟補償、設施防護、選址重建等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需要重新建設通信設施的,應當先建后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施工或者通信設施建設等原因可能造成通信中斷的,通信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提前告知相關用戶。可能對通信服務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向省通信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報告。
七、《條例》在明確法律責任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調整?
調整了不執行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法律責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住宅區、住宅建筑、商務樓宇等項目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對配套通信設施進行設計、施工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增加了對阻撓或者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用戶提供公共通信服務的法律責任。《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收取進場費、接入費、維護費、協調費、分成費或者設置不合理條件等方式,阻撓或者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用戶提供公共通信服務,由省通信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增加了對阻擾、妨礙通信設施正常維護活動的法律責任。《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阻撓、妨礙通信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定期檢查、檢修和維護通信設施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增加了危害通信設施安全行為的法律責任。《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危害通信設施安全行為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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